0533-3584808

VOCs综合管控

Our Equipments

您的位置:首页 >> VOCs综合管控>>  VOCs在线监测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
发布时间:2016-06-04 15:06:03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同时也要进行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因此,为保证能满足VOCs污染物治理设备过程控制的要求,必须实现连续监测。  各级,各地政府也为此制定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要求。

如:《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3.3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75%。
•3.5 有效小时均值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锅、炉窑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3.4 有效小时均值整点1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锅、炉窑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 个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前可选的检测技术:

分析技术

应用监对象

优点

缺点

 

光离子检测

PID

 

THCTVOC

 

检测器体积小巧、无辅助气,常

用于现场便携仪器使用;主用于室

内环境监应急测、危险/漏气

体预、污追踪 中TVOC含量的监

测分析。

 

PID能检测响应的VOCs种类和所使用的紫外灯量有

同化物的响系数对一些烷 烃响应低甚无法检测到。

 

催化氧-非分散 红外吸收

NDIR

 

THC

 

术稳性和敏度不,易共存扰物的影响在催氧化程中

存在化剂、转、转效率等问因此前在际应用不 多见。

 

气象色-氢火焰 离子化

GC-FID

 

THCTVOCNMTHCVOCs

检测灵敏度高,选择,可监

TVOCVOCs单个组可同

分析多个组分;一在线监测技

术在欧日韩等已有广泛应用并在

我国部分经济发城市得到引

取得 了良好效果。

 

足之是如测量多份,检测期相对, 对检测性能求高。

傅立叶变换红 光谱(FTIR

 

VOCs组分

检测VOCs种类较多,同时分析

多个组分 现场测检测期短,响应时间

 

其检分析灵敏度般较谱技,且器 件维护本高维护量较大。

 

DOAS)

 

VOCs

物)

可同时分析多个组分一般现场采

取非接触 式直接连续测量,无,保证气体不 失真,响应时间很快可实现测量光路区域线测;

 

VOCs种类有限,目前主要是苯甲苯苯系

 

谱(IMS

 

VOCs组分

 

检测灵敏度高,相比质谱技术不

需要真系统,仪器结构简单本较,可测量浓 度低、蚀性的气

 

但该技术异性,可VOCs种类有物较目前IMS便

携式测仪在急监测 食品安监测领域有所应用。

 

调谐激光吸收 谱(TDLAS

 

CH4

检测灵敏度高,选择,干扰很

小;现场 采取非接触式式直接测量,无需预处理 保证气体不失真,时间很,实时性强 可实现量光区域内的线监测

 

该技术一光一般只能完成单组分量。



隆之智采用规范要求的气象色-氢火焰 离子化GC-FID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关于公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隆之智承接中国万达集团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

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0533-3584808


山东淄博市经开区华光路西首


777号齐鲁数谷1号楼6层

Copyright © 2016 山东隆之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07350号-1   技术支持:隆之智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