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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2 14:54:10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8〕231 号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4日

 

 

 

抄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附件: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

 

建设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体系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排污单位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

 

(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安装要求

 

(一)安装范围。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口;重点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排口。受监测技术及设备限制,处理设施进口和火炬系统排口暂不纳入安装范围,待相关技术要求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安装位置。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或烟道。

 

(三)安装设备。采取非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在排口直接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包含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监控项目外,还需在排口同时加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

 

针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有明确排放限值的VOCs单项特征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要选择重点排口试点开展重点特征指标的在线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进度。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二)安装运行。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进行安装运行。

 

(三)其他监管要求。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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