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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泰州,莆田,嘉兴VOCs治理进行时…
发布时间:2017-10-24 17:06:39

治理雾霾打好"蓝天保卫战" 湖州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

 

昨天,走进位于吴兴区环渚工业集中区的浙江台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记者看到一处工业设备正冒着“白烟”。企业管理人员介绍,这可不是什么有毒有害气体,而是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经“水喷淋+高压静电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水蒸气。

“我们企业从事的是服装面料印染加工,废气主要产生于定型烘干工序中,由印染助剂、染料、定型油等受热挥发引起,主要污染因子为染整油烟、颗粒物。”该管理人员说,今年企业投资1100多万元,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处理后的气体较为稳定,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今年我市把雾霾治理列为民生实事项目,计划完成170家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实现有效治理,全市火、热电企业全部达到国家清洁化排放标准。记者从市治气办了解到,截至目前, 138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完成年度目标81.2%,火电、热电企业清洁化改造也进入扫尾冲刺阶段。

“2014年起,我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治霾318’攻坚行动,重拳出击‘治扬尘、治废烟、治尾气’,其中废烟主要就是工业废气。”市治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将这项工作结合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一起来抓,促进转型升级。”

据了解,近年我市PM2.5浓度不断下降,臭氧治理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另一个重点,而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正是生成臭氧的两大前体物。因此,在前两年完成247家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上,今年我市重点推进170家印染纺织、木业等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除去已完成的138家,剩余32家企业也在开展治理,计划11月底前全部完成。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火电、热电企业清洁化改造方面,目前全市10家火电、热电企业共27台锅炉中,已有21台锅炉完成改造(火电企业全面完成),剩余6台热电锅炉也在改造中,计划11月底前全面完成。

泰州市环保局典型引路,扩大VOCs治理效应

 

2016年12月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263”专项行动,力求在2-3年内解决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尽早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性好转。

泰州市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工作方案要求,强势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一方面,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治理和减排工作;另一方面,召开VOCs治理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VOCs治理示范企业先进治理工艺,放大治理示范效应,同时积极帮助企业上争省级引导资金,成功将靖江市亚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和医药高新区纬立资讯配件(泰州)有限公司2个VOCs治理项目申请纳入省级示范工程,全省占比20%。

近日,泰州市环保局组织召开2017年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项目验收会,邀请江苏省环保厅、镇江市和常州市环保系统3名专家对泰州市2个省级VOCs治理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分别查看了纬立资讯配件(泰州)有限公司和亚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VOCs治理现场,详细了解VOCs治理工艺及设备运行情况,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VOCs治理情况报告,审阅了示范项目验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专家组一致认为,泰州市的2个VOCs治理项目治理工艺先进,废气排放远低于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大幅度削减了VOCs排放,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在表面涂装行业和清洁原料替代方面具有示范推广意义,同意通过验收。

泰州市环保局陈玉琴副局长对专家组的悉心指导表示感谢,要求2家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尽快落实完善,并就VOCs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出3点要求: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VOCs治理是“263”专项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年泰州市“蓝天行动”工作计划的重点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管理上从严把关。严格日常环境管理,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艺过程控制,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三是技术上巩固提高。进一步加强工艺技术参数、配套装备研究与优化,及时总结相关治理经验,为推广示范打好基础。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莆田市所有在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VOCs污染物的化工、制鞋、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与家具制造)、干洗、餐饮油烟行业的已建、在建和新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应遵守本通告要求,减少VOCs排放。

二、各企业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一)各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胶粘剂、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锈漆、木器漆和油墨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

(二)家具制造行业应严格控制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三)各企业应建立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各企业应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减少VOCs排放。

(一)所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使用、储存、转运、回收、废弃、处置过程中必须密闭,按需取用,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

(二)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

(三)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

(四)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五)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己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大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的,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

(六)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日常维护,防止泄漏。

四、各企业应根据生产废气特性配套工艺成熟、技术可靠的治理设施对VOCs进行治理,确保废气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

(一)各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在设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对治理设施用电量、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要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其使用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如实记录。

(三)采用水帘法预处理的废气进入吸附设施前必须经过除湿处理。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过气速度:颗粒炭不大于0.5米/秒,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米/秒。吸附剂、除湿剂的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必须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论述排气筒高度设置的合理性。禁止设置其他任何排放口及出风口。

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六、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并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七、餐饮服务业应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八、各企业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各企业VOCs排污申报情况和污染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各企业排污费缴纳、行政处罚情况。

九、违反本通告要求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VOCs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产生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无法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四)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六)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七)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八)排污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的。

十、本通告由莆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

征收费用325.73万 嘉兴港区顺利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收费工作 

 

嘉兴港区管理范围为整个乍浦镇域和嘉兴市74.1公里岸线,目前,该区主要发展以化工新材料、金属制品、港口仓储物流等为主导的临港产业,由于辖区内石化企业众多,港口码头聚集,VOCs产生源多且分散。

“化工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点多且分散、防治难度大,是国内化工园区普遍面临的难题。”港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其作为四大总体污染物之一,是PM2.5及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成因。不过,VOCs治理相对脱硫、脱硝等市场起步较晚,2010年才首次将VOCs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港区开始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是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仓储业(G5990)和包装装潢印刷(C2319))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早在收费要求下发前,我们就开始对辖区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汇总出企业行业代码、原辅材料及用量、产品及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确定港区29家企业(27家石油化工,2家印刷包装)作为收费试点单位。”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后经省环科院专业核实,排除两家石油化工行业代码有误且VOCs排放量极少的(德山、德瑞斯)企业,目前收费企业为27家。

为了更公平公正公开地征收排污费,去年港区环保局就邀请了省环科院VOCs专家,为辖区企业介绍VOCs相关政策及收费要求,部署年度收费申报任务,并动员企业着手VOCs申报工作。今年1月,省环科院在中标港区VOCs审核服务后再次组织召开申报培训及答疑会,下发培训文件,共享电子文件,使每个企业经办人知悉申报内容及要求,进一步明确申报内容和重难点释疑。

与此同时,港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后,又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了查漏补缺及逻辑计算的审核,省环科院则对企业计算过程中的参数进行了确认和核算;对于装置设备的参数和处理量,则由专家和监察大队一起进行环评核实、现场踏勘。“对于申报内容不全面、核算依据不准确等问题,我们会通过与专家共同进行资料审核、重新核算、现场踏勘交流等形式开展审核。”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辖区企业已根据要求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申报及通过审核。

据了解,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实施和各大环保压力的加剧、VOCs排放标准的不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将会随着污染源清单的不断更新完善而涉及更多行业,VOCs治理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给治理企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目前,我们已第一时间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开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并及时催促企业上缴排污费。”该负责人称,通过与省环科院的紧密协作,截至今年9月底,港区已完成所有企业审核工作,共征收企业27家,2016年下半年核定VOCs排放量为859.56吨,征收费用325.73万元,为2017年VOCs收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接下来,港区还将根据省市要求,做好费改税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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